凡在规定的火葬区内死亡人员火化,殡仪馆需给死亡人员开具火化证以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有关单位使用。开火化证明都需要带证件如下:
1、直系亲属签字。尸体火化时,死者直系亲属必须到场签字,死者无直系亲属的,由附属亲属凭派出所证明到场签字。
2、应该有正式的火葬证书。正常死亡尸体的火葬,应当提交经批准的医疗机构或者所在单位或者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死者生前无固定单位的,应当提交所在地镇政府出具的死亡证明。当地公安部门应当出具刑事案件、异常死亡尸体或者无名尸体的死亡证明。
3、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本。包括死者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死者的户籍簿、送尸亲属的身份证或能够证明与死者关系的有效证明。
法律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